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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取消10项证明事项 涉及24项具体办理事项 2019-02-18 文章来源:

市税务局日前发布2019年1号公告,聚焦优化营商环境,一举取消了10项证明事项,以便更好地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自发布之日起,相关证明事项即停止执行。

据了解,市税务局这次决定取消的1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24项具体办理事项。如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单位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时,不用再提交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单位在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时,不用再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具体从证明材料来源看,需要专门为办理税费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2项(服务地点在境外或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居住证明),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已有材料的共8项(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许可证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证明、取款凭证或存折、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

如果从涉及经济主体看,涉及民营经济的共7项(服务地点在境外或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税务登记证、许可证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证明、取款凭证或存折、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涉及个人等其他主体的3项(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

市税务局方面强调,公告列示的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材料,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在第五届京交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蔡奇表示,北京将大力加强营商环境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狠抓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努力为企业营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