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终裁认定澳进口大麦存在倾销和补贴 2020-05-19 文章来源: 中国商务新闻网 作者:步欣
本报讯5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4号和第15号公告,最终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存在倾销和补贴,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和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反倾销税税率为73.6%,反补贴税税率为6.9%。征收期限为5年。
本报讯5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4号和第15号公告,最终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存在倾销和补贴,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和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反倾销税税率为73.6%,反补贴税税率为6.9%。征收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