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 2020-04-24 文章来源: 中国商务新闻网 作者:贺少君
近年来,中国跨境电商等数字贸易发展迅速,潜力巨大。eMarketer最新发布的《2019全球电子商务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约占全球电商份额的54.7%,占物流快件份额的40%。但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特点与欧美有所不同,欧美国家数字贸易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传输的贸易,主要内容包括软件、音乐、录像、游戏等数字化产品以及数字化服务。而我国数字贸易的优势则是以货物贸易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是传统的对外贸易通过互联网和电子平台来完成,实现交易的还是以传统的货物贸易为主。因此,中国宜积极主动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并根据自身特点,着重依托我国货物贸易竞争力优势和大型跨境电商平台的国际影响力优势,将跨境电商发展作为规则制定的重要内容,抢占规则制定制高点,促进数字贸易发展,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
一是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积极参加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议题谈判,加强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开展数字贸易规则对话,明确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不断加强议题的引导能力,扩大与“一带一路”国家数字贸易合作,积极探索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和诉求的规则体系。在完善跨境电商物流与支付体系、推动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等方面,形成机制性研究与磋商安排,逐步构建区域性数字贸易规则框架。积极探索构建跨境电商全口径统计、税收、贸易便利化及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制度,逐步形成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标准体系,争取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动权。
二是建立健全数字贸易的国内规则。建议尽快制定与数字贸易规则相对应的国内数据保护规则,形成以一般规则和行业规则、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体系和运作机制。建立与跨境交付相对应的国内监管制度,以及与数字贸易相关的投资管理制度。配套制度应包括个人数据使用规则、互联网访问与使用规则、电子交易的认证以及跨境数字传输等相关的国内规则。逐步建立数据管理、电子交易等各个细分领域的国内规则。可以在条件成熟的自贸试验区率先开放数字领域,摸索一套国内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并逐步运用于高水平自贸区协定谈判中。
三是加快数字贸易相关立法。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数字贸易领域的立法相对比较滞后。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应加快数字贸易相关立法。通过相关立法,明确数字贸易界限,对跨境数据流动立法作出明确规定,增加数据使用与审查的透明度,减少阻碍数字贸易发展的国内外障碍。加快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制定,对个人隐私敏感数据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健全知识产权立法,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制定跨境数据流动标准格式合同管理、安全协议限制和跨境数据流动风险评估机制等配套监管手段。
四是深化数字贸易相关体制机制改革。依托现有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开展国家数字贸易综合试点,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数字经济规则和标准。探索建立以客观、透明、安全、去中心化和共识机制为主要特征的数字贸易征信体系。探索促进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的国际跨境互认,保护跨境数字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及隐私。探索设立国际离岸数据中心,设立物理隔离的数字特殊监管区域,在区域内开展各项先行先试的改革政策。
五是扩大数字贸易对外开放。加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负面清单加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外资市场准入和监管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数字领域开放工作做好顶层设计。在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监管体系下,完善新金融监管制度和技术体系,建立数字支付监管制度体系,适时开放数字支付服务,为积极探索数字贸易监管体系积累经验。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合作和经验交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更好地为沿线国家企业提供服务,带动各国数字贸易发展,提升我国数字贸易影响力和竞争力。
(作者单位:商务部外贸司,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生)